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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

时间:2018-06-04

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保体系)不仅要满足本附件的要求,而且应有本单位的特色,切实可行,运行有效,以保证压力容器的质量持续稳定地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制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级有关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质量目标应适当量化,并进行考核。

二、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与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首要责任人。他应在本单位的领导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为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AR1级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一般应具有工程师职称,其他级别的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具有机械专业或其他理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3、从事压力容器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质量师)还应经考核,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证书。制造单位应确定质保体系的组织结构,应明确质保体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定他们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意确定职责交叉的协调关系。具有AR1-4级、CR级或DR1-4级中任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热处理、检验、理化的责任人员,他们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且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这些单位还应设置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其合格项目和级别要求如下:1、对于具有AR1-3级、CR级、DR2-3级中任另级别的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I级;2、对于A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I级;3、对于DR1级制造单位,应具有超声波探伤(UT)II级或以上;4、对于DR4级制造单位,应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AR5级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设计、材料、工艺、焊接、电气、检验、无损检测的责任人员。设计、工艺、焊接、电气、检验的责任人中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的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工项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BR1级、BR2级或DR5级的制造单位一般应设置材料、工艺、焊接、检验、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工艺、焊接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该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材料、检验以及增设的其他专业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从事该项专业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助工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应由本单位具有射线探伤(RT)II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质量保证工程师不得兼任专业责任人员,主要的和有相互制约作用的专业责任人员不应相互兼任。质保体系的责任人员应与所在部门的行政职务尽量结合,以利于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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